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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国债预发行交易和登记结算的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