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交易和结算费用收取标准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另行规定。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