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五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可以依据有关业务规则,对其实施相关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恢复或终止指定券种的国债预发行交易,并向市场公布。上交所暂停或终止国债预发行交易的,暂停或终止前达成的成交结果仍然有效,中国结算于… 第三十八条 如财政部取消当次国债发行,已达成的国债预发行成交作无效处理。中国结算不进行交收,已缴纳的保证金相应退回。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