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可以依据有关业务规则,对其实施相关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
在国债预发行交收中多次出现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从事异常交易或其它违规行为,影响国债预发行交易正常市场秩序的;
违反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况。
证券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
在国债预发行交收中多次出现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从事异常交易或其它违规行为,影响国债预发行交易正常市场秩序的;
违反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