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清算与交收 第三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清算与交收 第三十四条 中国结算将现金结算金额与补偿金于国债招标日并入当日首次清算净额并于次一交易日交收。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