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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国结算以证券账户为基础核算单位计算下列保证金应收金额,并按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一)履约保证金,即为保证结算参与人对国债预发行单边头寸履行交割义务而收取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比例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确定并向市场公布;(二)价差保证金,即为保证结算参与人对国债预发行平仓头寸履行结算义务而收取的保证金。其中单边头寸是指单向净买入或净卖出的头寸,平仓头寸是指先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先卖出后又买入的头寸。平仓头寸按成交时间由先到后的顺序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