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申报与成交 第十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报与成交 第十八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期间,上交所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在其网站披露相应券种在上交所市场的净卖出合计余额。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