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申报与成交 第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报与成交 第十四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竞价交易按“价格(收益率)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是指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收益率优先,是指较低收益率买入申报优先于较高收益率买入申报,较高收益率卖出申报优先于较低收益率卖出申报。时间优先,是指买卖方向、价格(收益率)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上交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