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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中,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额度内申报净卖出,其他投资者不得净卖出。国债预发行交易起始日前一交易日,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提供的数据在国债承销团成员证券账户内记增预发行国债净卖出额度,并于日终将相关数据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