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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持有或者租用上交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应当通过其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单元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其他专业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国债预发行交易委托前,应当确认其具有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向其揭示相关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