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一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债预发行交易、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 第二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是指在记账式国债招标日前特定期间进行交易,并在国债招标完成后进行交收的债券买卖行为。 第三条 国债招标日前四个法定工作日至招标日前一个法定工作日期间的上交所交易日,可以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 第四条 在上交所进行的国债预发行交易及其由中国结算办理的相关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具体券种由上交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通知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六条 下列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一)可参与上交所债券交易的证券公司、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二)符合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 第七条 持有或者租用上交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应当通过其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单元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其他专业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国债预… 十、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