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具体券种由上交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通知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