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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一)可参与上交所债券交易的证券公司、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二)符合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专业投资者。上述投资者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比照国债现券交易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