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155条
第91.155条 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
本条规定了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除经空中交通管制按第91.137条批准在高空空域实施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外,只允许在中低空空域内实施。
除第91.157条规定外,只有气象条件不低于下列标准时,航空器驾驶员方可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除(b)(2)、(3)项规定外,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千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小于8千米;
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千米以下,能见度不小于5千米;距云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小于300米。
除运输机场空域外,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900米(含)以下或离地高度300米(含)以下(以高者为准),如果在云体之外,能目视地面,允许航空器驾驶员在飞行能见度不小于1600米的条件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航空器速度较小,在该能见度条件下,有足够的时间观察和避开其他航空器和障碍物,以避免相撞;
(ii)在空中活动稀少,发生相撞可能性很小的区域;
在符合(b)(2)项的条件下,允许旋翼机在飞行能见度小于1600米的条件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