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153条
第91.153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
目视飞行规则如本场空域符合目视气象条件,可以在本场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如当前气象报告或当前气象报告和气象预报的组合表明本场、航路和目的地的天气符合目视气象条件,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进行航路飞行。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的要求航空器驾驶员提交的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该航空器国籍登记号和无线电呼号(如需要)。
该航空器的型号,或者如编队飞行,每架航空器的型号及编队的航空器数量。
机长的姓名和地址,或者如编队飞行,编队指挥员的姓名和地址。
起飞地点和预计起飞时间。
计划的航线、巡航高度(或飞行高度层)以及在该高度的航空器真空速。
第一个预定着陆地点和预计飞抵该点上空的时间。
装载的燃油量(以时间计)。
机组和搭载航空器的人数。
局方和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其他任何资料。
当批准的飞行计划生效后,航空器机长拟取消该飞行时,必须向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