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2022年) 第四章 万能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万能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