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五条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 第五条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三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