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