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治理区域,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范围(以下简称“四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