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告辖区水土保持规划和近期治理范围,为民间资本投资人提供有关水土流失治理信息,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人在公告区域范围内进行相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