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五章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十七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政府已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补助标准等,为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提供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 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申请报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批复申请报告,超过其管理权限的,要按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报告审核同意后,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应按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和有关规程规范编制工程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后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审批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补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为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指导民间资本投资人做好工程设计、建设管理、工程管理等工作。同时,应将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符合农田水利相关规划,符合相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符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农… 第二十三条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人积极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引导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条 民间资本投资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和正常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