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黑河流域管理局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通报上月水量调度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通报上一调度年度水量调度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