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上一调度年度水量调度实施情况的总结;黑河流域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上一调度年度水量调度总结。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