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