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以下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的;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以维修、退运、暂时进出境方式进出境的。
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的;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以维修、退运、暂时进出境方式进出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