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黄河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是黄河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的基本依据。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批准前,经批准的黄河入海流路规划是黄河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