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中国海警局、海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岩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以珊瑚礁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位于北纬15°7′59.36″至北纬15°13′47.1…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按规定落实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保护区勘界、规划审查、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资产核算、确权登记、领海基点保护管理等。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南海局承担管理机构职责,具体负责保护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资源调查监测、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海警局、海南省人民政府等建立协同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区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工作协同、信息共享。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保护区范围和分区组织完成勘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及时在相应位置设置界线标志。
第七条
管理机构在综合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保护区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深入论证。
第八条
保护区范围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协同机制研究审议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海警机构应当会同管理机构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合理配备巡护人员和巡护装备。巡护人员对违反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类监测站点的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全面掌握保护区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分布、动态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状况、生态…
第十一条
受损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有必要开展人工修复活动的,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科学制定修复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未经批准禁止捕捞、采矿和采挖珊瑚、珊瑚礁、砗磲等活动以及其他破坏海洋珍稀物种和自然生态系统的活动。
第十三条
对违反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接到举报的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海警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