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条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限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口岸报关并于同口岸实际离境。其他海关一律不予受理此类产品的出口报关业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