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办理邮寄证明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见附件1);
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应在1日内发给邮寄证明。
邮寄证明样式(见附件2)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