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将指定的邮政营业机构名单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邮政局备案。
指定收寄的邮政营业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邮寄的管理制度;
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封装设备齐全。
指定收寄的邮政营业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邮寄的管理制度;
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封装设备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