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承运单位要查验、收取运输证明副本。运输证明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查验。在运输途中承运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运输证明副本,不得遗失。货物到达后,承运单位应将运输证明副本递交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将运输证明副本交还发货单位。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