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区域性批发企业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建立购买方销售档案,内容包括: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文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文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