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