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出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区域的人员、物品与车辆实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