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当层层落实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安全管理设施,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生产和储存。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