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章 生产计划 第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九条 第三章 生产计划 第九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农业部报送下一年度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农业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下达本年度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计划。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