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医疗急救、抢险救援等单位,联合建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协作机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