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响应级别需要提高的,应当在初步确定后30分钟内,宣布提高响应级别或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提高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