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一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一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 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电梯产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试验时进行能效测试。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