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