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