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 第九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至3年的处…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