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