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