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1986年) 二、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1986年) 二、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管理其直属高等学校,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 组织进行本系统、本行业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编制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自行分配部分的毕业生分配计划。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 (三) 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及所属专业的设置和重点学科建设进行审查,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或建议。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直接管… (四) 负责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基建投资、统配物资设备、事业经费预算的分配和决算的审核。 (五) 指导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和总务工作。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 (六) 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部署,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等学校对口专业的教育质量组织评估,组织和规划对口专业的教材编审。 (七) 指导和协调高等学校学生在本系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鼓励高等学校有关专业、研究机构参加本系统的科学技术开发,促进企业与学校的联系。 (八) 鼓励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面向社会办学,实行本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本部门与地方联合办学。 (九) 管理本部门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和有关教材编审的工作。 (十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