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2年)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