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2年) 第七章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