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2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