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领域、行业及部门专家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20-30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1/3,原则上不得连任3届以上。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

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建议;

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建议;

对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奖励委员会的审定结果报教育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