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 第六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授奖项目提出异议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项目名称、授奖等级以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对所提出的异议,应包括有关证据。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